国家税务总局炎陵县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惠企政策兑现案例公示表
信息来源: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26 15:58 填报单位(盖章) 炎陵县税务局 填报时间:2023年12月25日
序号 | 政策干货 | 政策依据 | 兑现案例 | 数量 | 说明 |
1 |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97 | |
2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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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 纳税人符合政策要求自行填报享受优惠 | 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 | |
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 | 纳税人符合政策要求自行填报享受优惠 | 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 | |
5 |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 纳税人符合政策要求自行填报享受优惠 | 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 | |
6 |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湘财税公告〔2022〕1号 ) | 纳税人符合政策要求自行填报享受优惠 | 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 | |
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纳税人符合政策要求自行填报享受优惠 | 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