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翠云
炎陵县星潮村中兴路1号
0731-26290011
工作日8:00-12:00,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编发〔2021〕3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副处级,委托中共炎陵县委、炎陵县人民政府管理,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是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发区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委托)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协调服务等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要求,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开发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炎陵高新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按照炎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及相关权限,负责统筹建设发展空间布局。负责拟订炎陵高新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产业政策、项目准入标准等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炎陵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炎陵高新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重大项目等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炎陵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权限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责。负责构建炎陵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协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炎陵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和服务,开展有关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研究,构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指导区内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国际化。
(七)负责炎陵高新区党的建设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八)根据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承担炎陵高新区综合管理、统计、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收支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机构规格均为副科级:
(一)办公室。承担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法制、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炎陵高新区党的建设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党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区内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经济合作局。负责拟订炎陵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及工作计划,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合作;负责招商信息收集、投资项目洽谈和项目引进落地工作;负责招商形象宣传推广和招商活动的策划、组织并实施;负责全区内、外资金和项目引进工作;负责组织对入区项目进行评审以及各类投资协议的合规性审查;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高新区及产业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营商环境管理局。负责高新区营商环境建设、优化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高新区企业协调、服务和依法监管工作;
负责高新区综合治理、涉企信访工作,调解处理企业各项矛盾纠纷;负责企业劳动用工、就业培训,企业帮扶,负责拟订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和服务;根据权限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责。
(四)产业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统筹炎陵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产业政策、项目准入标准等事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拟订产业扶持政策;负责科技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科技型企业培育等;负责区内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指标统计分析;按权限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五)开发建设局。负责拟订炎陵高新区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编制炎陵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承担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评估论证、预决算;负责炎陵高新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参与编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推进的统筹调度和督查督办;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负责协调推进项目拆迁、安置和相关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炎陵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核定事业编制 27名。其中:设置副处级领导职数 2 名(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各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3 名(党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监工委主任 1 名,管委会副主任 2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 名(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