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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株洲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7号)、《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株办发〔2019〕7号)和《关于五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株编办〔2019〕1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芦淞分局、荷塘分局、石峰分局、渌口分局、醴陵分局、攸县分局、茶陵分局、炎陵分局,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均为正科级机构。

  第三条 各生态环境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工作;完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醴陵分局、攸县分局、茶陵分局、炎陵分局分别加挂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一套工作机构、一套领导班子。依法统一行使执法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株洲市生态环境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工作;完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