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19-10940
发文日期:2019-09-23
成文日期:2019-09-23
文号:炎政告[2019]16号
有效期至:2024-09-23
统一登记号:YLDR-2019-000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9-23 17:13YLDR-2019-00005
炎政告[2019]16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相关规定,炎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实行全年全域全面禁止露天焚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杂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监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积极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农户。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管理的法规政策,提高广大群众禁烧秸秆的自觉性。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6282999,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