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1-03706 发文日期:2021-06-25 成文日期:2021-06-25
文号:炎政办发〔2021〕17号 有效期至:2026-06-25 统一登记号:YLDR-202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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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炎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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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R-2021-01003



炎政办发〔2021〕17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炎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炎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炎陵县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炎陵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行政区域内空间规划编制,指导其他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编制,负责组织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承担县城规划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执法、参与日常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执法工作及集体土地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编制。

  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土空间

  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巡查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修改

  第七条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第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费系县财政拨款的,应当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控制性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修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应重新办理。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规划区内新区开发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设总量,合理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考虑绿化和公共停车用地。

  第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一)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二)与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不符的;

  (三)在规划道路范围内的;

  (四)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的;

  (五)高压走廊范围内的;

  (六)不符合安全规定、消防要求的;

  (七)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地段的;

  (八)产权不明,四至界限不清,有纠纷的;

  (九)非法买卖、转让、占用土地的;

  (十)近期建设规划拟开发的地段;

  (十一)没有编制和批准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的。

  第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县城、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四)配套设施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项目建设施工图审核,必须符合已核定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必须重新进行设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核发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得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核发其《不动产证》;县广播电视台不得播放其房地产广告;城管、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第二十一条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 乡村建设许可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许可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管理范围;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以下内容执行: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鼓励建新拆旧;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按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建房;

  (三)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抗御灾害等规定;

  (五)每户用地面积如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如使用空闲地、老屋迹不超过210平方米,如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六)村民委员会应当与村民协商签订村民建房相关事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以按照约定收取建房履约保证金,对主动退出旧宅基地以及按规定要求建房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在一个月内全额(不计利息)退还保证金,对不主动退出旧宅基地或不按规划建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村拆违经费和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乡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即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如核实存在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责停,查封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加强巡查力度,坚持源头控制,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日常监管巡查,要做到违法违章建筑在土地平整、基础施工时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确保违法建设发现得早、制止得住、拆除得了,杜绝违法建设。

  第二十九条 加强部门配合,理顺执法程序。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前,县自然资源局必须做好违法建设认定,出具"违法建设认定意见书"。

  第三十条 对已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尚未完全处理到位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暂不审批其申请新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

  和综合执法局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

  理。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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