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1-06546
发文日期:2021-06-23
成文日期:2021-06-23
文号:炎政告〔2021〕3号
有效期至:2026-06-23
统一登记号:YLDR-2021-000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通告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6-23 22:11YLDR-2021-00001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肃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通告
炎政告〔2021〕3号
为全面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坚决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促进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建设;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未批先建、批东建西、批少建多”。
二、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生产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及辅助设施需占用土地,应当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按备案要求建设。
四、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五、乡镇人民政府、大院农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发现一处,查处一处。
六、鼓励广大群众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31-26222758;0731-22027903。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