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2-03772 发文日期:2022-04-14 成文日期:2022-04-14
文号:炎林告字〔2022〕1号 有效期至:2027-04-14 统一登记号:YLDR-202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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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公安局 炎陵县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4-1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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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R-2022-14001

炎陵县公安局 炎陵县林业局

关于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炎林告字〔2022〕1号


  为了切实保护我县珍惜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采集、盗挖兰花、杜鹃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

  二、禁止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

  三、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擅自采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一律没收,并依法对其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对乱采滥挖及破坏野生植物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炎陵县公安局:0731- 26222496

  炎陵县林业局:0731- 26222448 ,0731-26235196



  炎陵县公安局      炎陵县林业局



  注:适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兰科所有属、杜鹃花科等野生植物均为国家二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其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均需要报请省级以上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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