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18-06938
发文日期:2018-01-19
成文日期:2018-01-19
文号:炎政告〔2018〕1号
有效期至:2023-01-19
统一登记号:YLDR-2018-000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国土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信息来源:县国土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1-19 15:26YLDR-2018-00001
炎政告〔2018〕1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采的正常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并取得合法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开采。对非法采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所有非法矿山企业必须无条件停止各种形式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限在2018年1月24日前自行拆除撤离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含挖掘机、运输车辆),立即遣散从业人员。对拒不停止非法采、选加工的或未拆离设备设施、未遣散从业人员、制造事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制贩、使用储存火工产品和为非法矿点提供火工产品、私接电源、非法收购销售运输矿产品(含建筑用砂石)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村组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矿或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有举报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2350
县国土资源局 0731-26230678
特此通告。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