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19-11668
发文日期:2019-09-25
成文日期:2019-09-25
文号:炎政告〔2019〕17号
有效期至:2023-12-20
统一登记号:YLDR-2019-0000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9-25 17:03YLDR-2019-00006
炎政告〔2019〕17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场)及相关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地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因玩忽职守发生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公园、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国家生态公益林区的一切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烤火、烧田坎、烧土灰、烧垃圾、烧农田废弃物和上坟燃放鞭炮及烧钱纸蜡烛等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由该单位或个人书面向所辖林区的林业站申请依规办理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未取得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一律不得在林区内或林区边缘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及林区护林员要加强巡逻,重要时期,重要时段要严防死守,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在林区内的风景区、公园、农家乐、旅馆、山庄、度假村等场所要设立醒目的森林防火标志,向旅客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并指派专人检查巡逻。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严禁组织学生进入林区进行野炊活动,严禁野外玩火。各乡镇、村对所辖林区智障人员、老人、小孩要加强监管力度,严防因玩火引发的森林火灾。
四、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森林防火期内,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 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 12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