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4-05141
发文日期:2024-11-15
成文日期:2024-11-15
文号:炎政告〔 2024〕6号
有效期至:2025-06-18
统一登记号:YLDR-2024-000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已废止)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15 10:33YLDR-2024-00001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
炎政告〔 2024〕6号
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减少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及规定
(一)炎陵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缘 3公里范围内;(二)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 2公里范围内;(三)国道、省道公路干线、县与县交界区域两侧 1公里范围内;(四)自然保护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风力发电装置及有关设备所在区域及其边缘外延 1公里范围内;(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秸秆禁烧区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证明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在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禁烧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范围及规定
秸秆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秸秆限烧区。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气污染可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开展有序焚烧。
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秸秆禁烧时段:(一)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二)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三)当日 19:00至次日 7:00的夜间时段;(四)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将出现以细颗粒物( 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五)当日出现以 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中度及以上污染连续达三小时;(六)当地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七)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禁烧时段外,根据县级统一调度安排,在限烧区可进行有计划、有序的秸秆露天焚烧活动。
三、禁烧限烧种类
水稻秸秆、玉米秸秆、油菜秸秆、高粱秸秆、大豆秸秆、薯类秸秆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
四、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烧区域以及限烧区域的禁烧时段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相关部门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我县秸秆禁、限烧工作落到实处。
六、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件已废止
相关阅读
- 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11-15
- 文字解读: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解读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