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17-05939
发文日期:2017-05-12
成文日期:2017-05-0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炎陵县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5-12 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炎陵县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
有效期:2022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炎陵县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实施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县脱贫攻坚工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鼓励改革创新;坚持政策联动,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施及时结报;坚持分级诊疗,规范医疗服务;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管理。
二、目标任务
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救助,同时对其他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贫的特殊困难家庭予以特殊救助。
三、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对象认定与管理
(一)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对象
凡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对象,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极大困难的,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特殊医疗救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纳入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对象: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社会保障兜底对象);
3.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
4.农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家庭,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
5.其他非贫困户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贫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对象资料认定和管理
县扶贫办负责认定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认定农村计划生育并发症、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象及其他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贫的特殊困难家庭。以上部门按照标准及程序开展上述对象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对象和调整信息提供给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
四、特殊医疗救助扶贫资金的筹集
特殊医疗救助扶贫资金从我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健全社会扶贫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资参与特殊医疗救助。
五、特殊医疗救助扶贫资金的使用
(一)范围
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对象属下列情形的,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极大困难的,分别给予门诊和住院救助。
1.患有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其他恶性肿瘤、肝移植、肾移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的门诊统筹费用视为住院费用,以医保结算单为依据)等9种疾病。
2.患有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重症精神病、肝硬化、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病等11种疾病。
3.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4.其他非贫困户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二)条件
1.门诊救助: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对象患上述重特大疾病病种、特殊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自付部分达3000元的。
2.住院救助: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对象患上述重特大疾病病种、特殊慢性病病种,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自付部分达20000元的(其中,非贫困户遭遇其他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贫的,自付部分需达50000元)。
3.属下列情形的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医疗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应由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4)超越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5)拒绝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按门诊自付发生额的3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
2.住院救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其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0元。
(2)其他非贫困户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致贫的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部分,减去50000元的基数后,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救助。
4.个别特别困难家庭,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给予特殊医疗救助。
六、救助程序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业务股汇总,再于当月底召开联席会议审定,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各个对象特殊医疗救助资金额度,由乡镇、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其《居民健康卡》拨付特殊医疗救助扶贫资金。
特殊医疗救助原则上只对2016年以来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2016年度的特殊医疗救助费用,各乡镇须在2017年5月20日前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报。
(一)门诊救助
1.提交材料。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特殊医疗救助扶贫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乡镇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居民健康卡》,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发票(药店票据不认可)原件等。
2.审批程序。救助对象申请→村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联席会议审定。
3.审核认定。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对乡镇上报的《炎陵县特殊医疗救助扶贫资金补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进一步复查审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居民健康卡》转账形式拨付特殊医疗救助扶贫资金。
(二)住院医疗救助
1.提交材料。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特殊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救助对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或乡镇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居民健康卡》,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必要的病历资料和医保结算支付凭证。对其他特别困难人员,乡镇审核时还需组织对其进行入户调查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审批程序和审核认定。住院特殊医疗救助的审批程序和审核认定与门诊救助相同。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报、审批,按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救助。
七、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特殊医疗救助扶贫资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卫计、财政、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核把关,统筹推进全县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工作。
(二)加大资金筹集。财政、扶贫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安排,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确保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把关,层层审核,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特殊医疗救助扶贫工作顺利开展并落到实处。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上级政策若有重大调整,则按新调整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