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18-05972
发文日期:2018-07-27
成文日期:2018-07-27
文号:炎政告〔2018〕16号
有效期至:2023-07-27
统一登记号:YLDR-2018-0000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炎陵县人民政府
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的通告
信息来源:炎陵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7-27 11:17YLDR-2018-00007
炎政告〔2018〕16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部关停,现就关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停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城建成区、工业园区、集镇建成区、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河漠水、斜濑水、沔水干流外延100米陆域范围。
二、关停时间
2018年11月30日前,由养殖场(户)自行处理存栏(笼)畜禽、拆除栏舍等养殖设施,主动关停到位。对未按期限主动关停到位的,将依法进行强制关停。
三、奖补办法
(一)奖补方式:采取对栏舍拆除和畜禽处置同时给予奖补的方式。
(二)奖补标准:栏舍拆除奖补200元/㎡,必须进行
功能性拆除和栏舍拆除。畜禽处理奖补:经产母猪800元/头、后备母猪300元/头、育肥猪及仔猪80元/头、种公猪及牛1000元/头、羊100元/头、家禽5元/羽。
(三)强制关停的不予奖补。
四、其它事项
相关部门前期已对禁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了核查,对栏舍面积与存栏(笼)畜禽进行了核实登记,奖补将依据前期核查数据为准。实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后,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也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或出租、租赁场地用于畜禽养殖或养殖场建设。否则,将依法处置,对已享受过禁养区关停奖补资金的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将依法追缴奖补资金,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