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18-05173
发文日期:2018-12-06
成文日期:2018-11-1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
关于印发《炎陵县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12-06 10:09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炎陵县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炎陵县农村劳务经纪人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县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增收脱贫,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和扶贫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劳务经纪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湘人社发〔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务经纪人,是指在县域一定范围内,为农村劳动力和相关用人单位提供各类就业服务,宣传就业和扶贫政策措施,并取得一定服务费用的个人。为切实引导、规范农村劳务经纪人有序、健康发展,由县人社局通过政府采购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下简称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管理,县人社局依托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务经纪人执行考核和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社局在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同时,要着重加强培育和发展乡镇、村两级劳务经纪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常态化服务。
第二条资格确认。申请农村劳务经纪人资格,遵循自愿的原则,经个人申请、村两委推荐、乡镇劳动保障站初审、服务机构考察、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予以确认。同时报县人社局审定后将确认资格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录入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备案。
第三条服务内容。农村劳务经纪人服务内容暂定为三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政策规定由县人社局适时增加、调整服务事项。1、信息服务:每月动态收集省平台内贫困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培训意愿、就业意愿、就业失业情况等信息。2、对接服务:每月向农村劳动力提供用人单位岗位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力求职信息,张贴企业岗位信息,协助县人社局和用人单位组织招聘会,促进供需对接,合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3、政策服务:主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创业、聘用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并协助指导服务对象向县人社局申请、经办就业服务事项。
第四条运行模式。由服务机构与农村劳务经纪人签订服务协议,平等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农村劳务经纪人由县人社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名录;县人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实行动态抽查考核;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务经纪人服务实效进行抽查。经乡镇动态抽查考核、县人社局按月抽查,信息服务准确率、介绍服务覆盖率连续两个月低于70%的农村劳务经纪人,由受委托的服务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县人社局同步在省平台中取消其农村劳务经纪人资格。人社局每年应指导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务经纪人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农村劳务经纪人提供必要的服务资料和信息化服务手段。
第五条服务费用。农村劳务经纪人开展就业服务并取得实际效果的,由县人社局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湘人社函〔2018〕109号),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委托管理的服务机构购买农村劳务经纪人服务成果,并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农村劳务经纪人人员服务费、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工伤保险补贴、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更新维护服务费等。平台数据信息准确率达到95%以上且每月信息更新及时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更新维护服务费予以全额拨付,对平台数据信息准确率达到85%-95%且每月信息更新及时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更新维护服务费按80%拨付,对平台数据信息准确率达到70%-85%且每月信息更新及时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更新维护服务费按70%拨付,对平台数据信息准确率在70%以下且每月信息更新不及时的,当月农村劳务经纪人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更新维护服务费不予以拨付。
第六条发放标准。1、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根据分配给农村劳务经纪人包干服务管理的贫困劳动力人数核算,按要求做好信息服务、对接服务、政策服务工作的,给予每月5元/人的基础服务费。同时,根据临时增派工作任务,动态增加每月2元/人的服务费。2、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独立介绍农村贫困劳动力成功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乡镇和县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给予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3、工伤保险补贴:在协议期内,由委托管理的服务机构代农村劳务经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县人社局给予服务机构工伤保险补贴。4、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更新维护服务费:按照委托管理的农村劳务经纪人数量和协议,农村劳务经纪人按要求每月采集本村劳动力就失业动态信息,然后由服务机构在省平台中按月及时予以录入维护,县人社局给予服务机构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更新维护服务费。
第七条支付方式。农村劳务经纪人各项服务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发放由农村劳务经纪人填写《农村劳务经纪人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服务费审批表》,经乡镇劳动保障站、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审核后由县财政拨付至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由农村劳务经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服务机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直接支付至服务机构;工伤保险补贴、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更新维护服务费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乡镇劳动保障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社局审核后根据协议由县财政支付到服务机构。
第八条社会支持。县人社局在培育发展农村劳务经纪人达到一定规模时,可成立农村劳务经纪人协会组织,制定协会章程,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年会;条件成熟时,农村劳务经纪人逐步实现以社会组织自我管理为主,县人社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其购买服务成果。各乡镇应充分利用现有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农村劳务经纪人设立固定工作服务场所,并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
第九条风险责任。农村劳务经纪人开展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均列入服务费用,自行承担各项风险。农村劳务经纪人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应自觉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对推动工作不力、提供不实和虚假信息、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以及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依情节轻重,扣发相关服务费用直至取消农村劳务经纪人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