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18-05134
发文日期:2018-12-11
成文日期:2018-12-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政府办
关于聘请法律顾问的通知
信息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12-11 10:4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鉴于县政府原聘请的法律顾问聘期已满,为提高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聘请张如泉(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王艳蕾(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3人为县政府法律顾问,聘期1年(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止)。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要求及考核按《炎陵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炎陵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附件:1.炎陵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炎陵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炎陵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续聘、解聘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律师和法制工作者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业务监督、协调工作,主持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县司法局依法对县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律师或法制工作者。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法制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业绩突出且在业界有较好声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县政府法律顾问: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过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适合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提出拟聘人选,报县政府研究聘任。经县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县政府颁发《炎陵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期限为1年。聘期届满,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第九条 县政府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工作,指导具体法律事务。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县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县政府宏观决策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对县政府起草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
(三)为县政府招商引资、对外经济谈判、融资租赁等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参与县政府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
(五)协助县领导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协调化解群体性、突发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
(六)受县政府的委托,代办有关行政、民事法律事务,处理各类涉法涉诉及信访维稳案件;
(七)参与研究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协助县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政府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和法律咨询,对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应邀参与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论证等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讨论和修改;
(九)办理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县长办公会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县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办理完善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受聘律师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并在聘任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职权:
(一) 应邀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五)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按照规定不能获取报酬的除外);
(六)依法行使其他县政府授予或委托的职权。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二)不得散布有损县政府声誉的言论;
(三)不得借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假公济私,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社会公德;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人民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县政府法律顾问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受县政府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与自己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事务,已经接受的。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收回《炎陵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书》,并予以公告:
(一)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六)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七)其他有损县政府形象和县政府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因接受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县政府法制办出具的介绍信。
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可参照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聘请1-2名律师、法制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炎陵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炎陵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聘用的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内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日常工作考核,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
第五条 日常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每年度组织一次。日常工作考核根据县政府法制办汇总的日常工作情况,结合聘用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予以评定。
政府法律顾问任期届满时进行任期工作考核。任期工作考核根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六条 日常工作考核评分采取加、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另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60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用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一次扣10分;2.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5分;3.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差或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一次扣10分;4.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的,一次扣5分;5.提供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法律咨询意见存在明显错误,给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6.其他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或者慢履行、乱履行职责的,酌情在20分中予以扣分。
(二)规范执业情况(20分)。1.聘期内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5分;2.聘期内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3.每年未提出5条以上法律意见建议的,少一条扣1分。
(三)遵守纪律情况(20分)。1.擅自泄露在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一次扣10分;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次扣5分;3.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一次扣5分。
(四)加分项目(10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县领导批示肯定的一次加5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服务政府部门和群众受到好评的,一次加1分;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省级、市级、县级会议上交流的,一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第七条 日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80分以上)和不合格(不满80分)两个等次。
政府法律顾问两次日常工作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含一次)为不合格的,其任期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由县政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不再续聘。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任期工作考核结果,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在任期届满按照一定比例对政府法律顾问予以调整。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违反《炎陵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情形的,由县政府法制办直接报请县政府批准解聘。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聘用的法律顾问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炎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