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1-06570 发文日期:2021-09-30 成文日期:2021-09-30
文号:森林防火禁火令(2021年第1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防火指挥部

炎陵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2021年第1号)

信息来源:防火指挥部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3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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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1年第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炎陵县行政辖区内所有森林和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烧田埂、烧土灰、烧稻草、违规炼山以及其他生产用火;

  (二)禁止在林区丢烟头、烧火取暖、野炊、烧木炭、烧马蜂窝、放孔明灯、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三)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钱纸香烛和燃烧鞭炮及进行其他祭祀用火;

  (四)禁止烧山驱兽、蚊虫和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禁止其他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六)本禁令有效期5年。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情举报电话: 26222119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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