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5-04493
发文日期:2025-09-25
成文日期:2025-09-25
文号:炎政征〔2025〕3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炎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炎政征〔2025〕3号)
信息来源: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25 11:55炎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炎政征〔20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炎陵县龙溪风电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5日批准的《炎陵县龙溪风电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5〕1189号)。
二、征收土地用途、面积:炎陵县龙溪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4041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64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将国有农用地0.76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范围及面积:垄溪乡仙坪村两口组0.5977公顷、策源乡梁桥村青广坪组0.0448公顷、青石冈国有林场0.761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规定执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按照《炎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炎政发〔2022〕11号)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及房屋征收涉及的人口安置、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炎陵县龙溪风电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5〕1189号)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群众长远的生活保障问题。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炎陵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组织的实物调查登记和公示结果为准,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炎陵县龙溪风电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5〕1189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