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本级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12-27 16:49来源:县发改局浏览次数: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

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2.2

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项

2.3

属于地方电网的县(市)110千伏(不含)以下变电站工程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12项

2.4

地方企业投资的小型农村水利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14项

2.5

城市干线公路以外的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15项

2.6

县(市)城市供水日调水10万吨以下(不含)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16项

2.7

县(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17项

2.8

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县(市)级现代物流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18项

2.9

县(市)境内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19项

2.10

县(市)境内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0项

2.11

县(市)境内二级(不含)以下公路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1项

2.12

县(市)境内独立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2项

2.13

年产磷肥20万吨(不含)以下,普钙30万吨(不含)以下,镁磷肥及钾肥2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3项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4

节能监管

行政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6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楼堂馆所项目除外)

行政权力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9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4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不含)及以下的鼓励类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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