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17:52来源:县财政局浏览次数:字体:[ ]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附后);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附后);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其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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