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16号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16号
被撤回机构:炎陵县上游水电站(普通合伙)
被撤回取水行政许可证号:D430225S2021-01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554933961Q
住址:炎陵县下村乡溪源村川坳组
经调查了解:炎陵县上游水电站位于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目前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已开展移民搬迁及项目前期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拟作出撤回炎陵县上游水电站已取得的取水许可决定。2023年10月20日当面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2023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炎陵县上游水电站邮寄的《行政撤回申诉书》提出了陈述申辩。2023年11月9日,针对你电站的陈述申辩我局出具了《陈述申辩意见答复书》进行书面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撤回炎陵县上游水电站(普通合伙)取水行政许可。
接到本决定之日,你电站应立即停止取水行为,否则本机关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9日
相关证据证明如下: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湘政函〔2022〕101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炎陵罗萍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2〕683号)
2、“建设征地水利专项影响示意图”、“电力工程影响及复建规划示意图”
3、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一份,《行政撤回申诉书》一份,《陈述申辩意见答复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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