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常人发〔2018〕3号
2018年3月21日,炎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决定,
任命:
刘娟同志为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免去:
孙兰文同志的炎陵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友德同志的炎陵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名开同志的炎陵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兰华清同志的炎陵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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