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胜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炎委干〔2018〕7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县委决定:
夏胜利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书记;
罗光辉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唐 迅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李园平同志任县炎帝陵管理局党组成员、书记;
黄卫兵同志任县桃源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谷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书记;
周桥梁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免去其县林业局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陈德望同志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鹿原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吴崇智同志任县酃峰宾馆经理(试用期一年);
李文奇同志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免去其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职务;
唐李杰同志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免去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阳立斌同志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教导员职务;
郭 峰同志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陈冬荣同志任县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县民族宗教局局长职务;
周华军同志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党组成员、书记;
唐刘玉同志任县信访局党组成员、书记;
尹志发同志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罗丛林同志任县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
唐 勇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
唐松华同志任县林业局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县大院农场(国有林场)党总支书记职务;
谭建良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县司法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张小波同志任县桃源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谷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
杨智斌同志任县桃源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谷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党组成员;
钟小华同志任县档案史志局党组成员;
王威灵同志任县大院农场(国有林场)党总支书记;
钟典华同志任团县委副书记、青联副主席(主持工作),免去其鹿原镇党委委员兼政协工作联络负责人职务;
刘 娟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挂职);
吴 伟同志任沔渡镇党委委员,免去其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职务;
杨 柳同志任鹿原镇党委委员兼政协工作联络负责人(试用期一年);
钟诗华同志任十都镇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职务;
刘洪文同志任十都镇党委委员兼政协工作联络负责人,免去其县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朱平同志任水口镇党委委员(试用期一年);
饶 彬同志任中村瑶族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陈晓辉同志任中村瑶族乡党委委员,免去其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曾 轶同志任策源乡政协工作联络负责人。
免去:
饶祥明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
黄建林同志的县政协党组副书记职务;
陈 果同志的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和生同志的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职务;
胡爱萍同志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县民政局党组成员职务;
张 谦同志的县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万一鸣同志的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 林同志的县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陈林曲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蔡 清同志的县市场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职务;
张 燕同志的县房产管理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刘跃华同志的县林业局党委委员职务;
陈建雄同志的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职务;
易林青同志的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职务;
谭文林同志的十都镇党委委员兼政协工作联络负责人职务;
冯 涛同志的中村瑶族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职务。
中共炎陵县委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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