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建中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关于黄建中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炎委干〔2017〕9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县委决定:
黄建中同志任县委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职务;
杨 慧同志任县委宣传部部长;
廖子强同志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张金华同志任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曾宪昌同志任县总工会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职务;
贺 勇同志任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邝菊香同志任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免去其鹿原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林巧建同志任县接待工作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胡建武同志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组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胡爱萍同志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郭 峰同志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李志华同志任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免去其县房产管理局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
唐勇斌同志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炎陵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免去其沔渡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罗兰芳同志任中共炎陵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唐荣跃同志任中共炎陵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陈扬立同志任中共炎陵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兼);
饶秋花同志任县炎帝文化研究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龙龙同志任县基层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免去其下村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职务;
唐泽华同志任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彭卉春同志任县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职务;
陈跃玲同志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兼);
欧庆红同志任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免去其县司法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廖 凌同志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周华军同志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唐刘玉同志任县信访局局长;
谭翠云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垄溪乡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黄 浩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免去其水口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职务;
曾志坚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县审计局党组成员职务;
谭慧林同志任县教育局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团县委书记、县青联主席职务;
张雄飞同志任县教育局党委委员;
罗志勇同志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免去其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程辉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教导员;
刘卫平同志任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教导员;
谭建良同志任县司法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张岳红同志任县财政局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
张孝红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郭生平同志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成员;
叶敏亮同志任县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十都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马 玲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免去其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职务;
罗双宝同志任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蔡 敏同志任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船形乡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吴集会同志任县旅游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县广播电视台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肖美群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台党组成员、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孟祥东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
黄有勇同志任县中医院党支部书记(试用期一年);
何永红同志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沔渡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唐 鑫同志任县九龙工业园党工委委员;
扶学勇同志任县九龙工业园党工委委员、专职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免去其中村瑶族乡党委委员职务;
彭聪林同志任县档案史志局党组成员、书记,免去其十都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江祥华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职务;
刘金艳同志任县妇女联合会主席;
张丽明同志任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古育平同志任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书记、理事长,免去其县妇女联合会主席职务;
金映红同志任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段友斌同志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免去其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职务;
房元平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免去其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职务;
郑护华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试用期一年);
廖 勇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唐园华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
左钟敏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试用期一年);
兰华清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职务;
阳立斌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教导员,免去其县委610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粟 博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费勇光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尹志峰同志任霞阳镇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中村瑶族乡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罗剑锋同志任霞阳镇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垄溪乡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张 魏同志任沔渡镇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船形乡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潘廷勋同志任沔渡镇党委副书记;
刘晓斌同志任十都镇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策源乡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吴新勇同志任十都镇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水口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雷能华同志任十都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免去其垄溪乡党委委员职务;
尹剑文同志任十都镇党委委员;
李卫国同志任十都镇党委委员;
徐永前同志任垄溪乡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霞阳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魏振军同志任垄溪乡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台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
饶志华同志任垄溪乡党委委员、副书记;
韩 俞同志任垄溪乡党委委员,免去其十都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刘芳平同志任水口镇党委副书记;
谭县军同志任水口镇党委委员;
林奇志同志任水口镇纪委书记;
戴孟君同志任水口镇组织委员;
张丽峰同志任水口镇政协工作联络负责人,免去其策源乡政协工作联络负责人职务;
刘天喜同志任策源乡党委书记;
罗灵花同志任策源乡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垄溪乡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谭湘东同志任中村瑶族乡党委委员、书记;
吉小军同志任中村瑶族乡党委副书记;
张志勇同志任下村乡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鹿原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周黄群同志任下村乡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水口镇党委委员兼政协工作联络负责人职务;
周丽艳同志任下村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刘 章同志任鹿原镇党委委员、副书记;
陈德望同志任鹿原镇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水口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职务;
潘念东同志任鹿原镇党委委员,免去其下村乡党委委员职务;
李 磊同志任鹿原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陈建平同志任船形乡党委委员、书记,免去其下村乡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陈一龙同志任船形乡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鹿原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职务。
免去:
肖锦霞同志的县委宣传部部长职务;
谷早君同志的县委办公室主任、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县委机关党总支书记职务;
彭 志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职务;
范洪奇同志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
谢协农同志的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职务;
姚 成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职务;
陈黎明同志的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杨红兵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李园平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成员,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职务;
黄卫兵同志的霞阳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骆先平同志的县总工会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李建英同志的县接待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陈雪平同志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民政局纪检组长、县民政局党组成员职务;
段 翔同志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陈贻芳同志的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中共炎陵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职务;
项勤花同志的县炎帝文化研究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罗燕翎同志的县基层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谭鹏丽同志的县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万志雄同志的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
周福平同志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马永清同志的县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职务;
段江霞同志的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和商务粮食局党组成员职务;
刘德麟同志的县公安局监管大队教导员职务;
郭建芳同志的县公安局霞阳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万南春同志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政委职务;
段国华同志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
唐金云同志的县财政局党组成员职务;
谭 玲同志的县财政局总会计师职务;
吴先智同志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成员职务;
周巧丽同志的县公路局党总支副书记职务;
谭七军同志的县公路局纪委书记职务;
黄 灿同志的县公路局工会主席职务;
刘玉芳同志的县农业局总农艺师、主任科员职务;
古业明同志的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邓爱志同志的县林业局党委委员职务;
唐青平同志的县旅游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张孝才同志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委员职务;
张 洁同志的县中医院党支部书记职务;
谭国友同志的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黄群英同志的县桃源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谷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纪检组长职务;
秦继军同志的县档案史志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胡光雄同志的县政务服务中心正科级干部职务;
罗永亮同志的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职务;
黄瑞清同志的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成员、理事长职务;
陈明中同志的县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主任科员职务;
刘方弘同志的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职务;
周云峰同志的县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葛 炎同志的十都镇党委委员职务;
周振华同志的十都镇党委委员职务;
邝国军同志的中村瑶族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张建宇同志的下村乡党委副书记职务;
胡泽民同志的鹿原镇党委委员职务。
中共炎陵县委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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