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蔡艳旅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炎陵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蔡艳旅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炎常人发〔2016〕16号
2016年12月30日,炎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决定
免去:
蔡艳旅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谭 姣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张乐琳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罗 贝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谭 瑶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蒋 瑜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袁 珊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 聪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邓海明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 慧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胡斯扬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16年12月30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