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蔡艳旅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0 16:30来源:炎陵县人大常委会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蔡艳旅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炎常人发〔2016〕16号


  2016年12月30日,炎陵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决定
  免去:
  蔡艳旅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谭  姣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张乐琳同志的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罗  贝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谭  瑶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蒋  瑜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袁  珊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  聪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邓海明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  慧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胡斯扬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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