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伯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炎陵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李伯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炎常人发〔2015〕5号
2015年4月27日,炎陵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决定
任命:
李伯成同志为炎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
房元平同志为炎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邓李平同志为炎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谭 姣同志为炎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乐琳同志为炎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王飞虎同志为炎陵县人民法院水口法庭副庭长;
谭毅霞同志为炎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免去:
李伯成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长职务;
房元平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
廖超光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邓李平同志的炎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2015年4月27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