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若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炎委干〔2010〕25号
关于张若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党组织: 县委决定: 张若平同志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 吴先德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免去其鹿原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黄子奎同志任县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免去其县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职务; 方小林同志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书记,免去其县审计局党组副书记、成员职务; 周桥梁同志任鹿原镇党委委员、书记; 张爱军同志任鹿原镇党委委员、副书记,免去其策源乡党委委员职务; 陈唐健同志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刘智勤同志任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万一鸣同志任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机构升格为正科); 刘兴祥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政委,免去其县公安局正科级侦察员职务; 张朝安同志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周海鸥同志任县公安局工会主席; 王小文同志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唐月新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麦荣华同志任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政委职务; 陈妙玲同志任县公安局神农谷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庄齐庭同志任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张建玲同志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郭建芳同志任县公安局霞阳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肖 华同志任县公安局炎帝陵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罗国良同志任县公安局沔渡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刘程辉同志任县公安局三河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李晨阳同志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科级干部,免去其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刘名开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 兰华清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职务; 唐园华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何雪梅同志任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曾寿南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免去其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职务; 段友斌同志任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 段小林同志任县商务(招商)局副科级干部,免去其县供销联社副科级干部职务; 廖媛香同志任平乐乡党委委员(试用期一年); 万莉萍同志任县委党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赵传剑同志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试用期一年); 唐 勇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工会主席(试用期一年)。 免去: 黄建中同志的县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谭建根同志的十都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古业明同志的鹿原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唐 勇同志的县旅游局主任科员职务; 谭 玲同志的平乐乡党委委员职务; 张新平同志的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职务; 张友德同志的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科长职务; 彭卫华同志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罗志勇同志的县公安局霞阳派出所政委职务; 刘永平同志的县公安局鹿原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张文忠同志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房石平同志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唐 宁同志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唐松柏同志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余文辉同志的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职务; 曾奇华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职务。 中共炎陵县委 中共炎陵县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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