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委干〔2009〕48号
关于提名李峰同志任职的通知
中共平乐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县委决定,提名:
李峰同志为平乐乡人民政府乡长候选人。
请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中共炎陵县委
2009年10月21日
中共炎陵县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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