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戴萍艳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09:40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炎政人〔2021〕4号


炎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戴萍艳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炎机构:

  据炎委干〔2021〕28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决定:

  因机构改革,戴萍艳同志的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局长职务,罗卫中同志的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余长志同志的县公路局副局长职务,唐红华同志的县公路局路政大队大队长职务,袁力生同志的县农业局副局长职务,张友源同志的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钟志文同志的县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务,唐晓红同志的县木材检查总站站长职务,郭远发同志的县林业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张洪平同志的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张孝明同志的县水利水电局主管工程师职务,戴禄芳同志的县旅游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