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1-03717 发文日期:2021-05-27 成文日期:2021-05-27
文号:炎烟专〔2021〕01号 有效期至:2026-05-26 统一登记号:YLDR-2021-340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烟草专卖局

炎陵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5-27 11:51
分享到

YLDR-2021-34001



炎烟专〔2021〕01号


炎陵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炎陵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7日



  

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进退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炎陵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

  第六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地址与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相符;

  (二)经营场所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或流动摊点,但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的除外(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三)经营场所为平层或全开放式门店;

  (四)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烟草制品展示柜台或货架,能够正常开展烟草制品经营业务。

  (五)申请人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六)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在同一小区或同一楼栋内,且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第八条 根据人口数量分布和道路交通状况,零售点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标准如下:

  (一)县城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二)乡镇镇圩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间距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相邻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下列区域依据人口数量、摊位数量的一定比例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

  (一)行政村(自然村)按户籍人口每400人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4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行政村(自然村)的划分及人口数量以政府部门认定为准;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照每400户的标准设1个零售点,不足4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集贸市场按照每100个摊位的标准设1个零售点,不足100个摊位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大院农场风景区与神农谷风景区作为人流密集景区,为满足游客需求,大院农场设定10户上限,神农谷风景区设定4户上限。

  第十条 零售点分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等7类业态,当已设置零售点中其他类业态占比超过5%时,不再新增此类业态的零售点。

  当其他类业态占比达5%时,发证机关应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校内,或在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以内的;

  (二)经营场所设在幼儿园内,或在幼儿园30米范围以内的;

  (三)有异味、污秽不洁的场所,如:公厕等;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即经营存放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或有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有毒害气体的场所);

  (五)主体经营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分的七类卷烟零售业态不配套的场所,如:医药店、网吧、博彩、美容美发、洗浴足浴、建材家具、装修装饰、服装服饰鞋帽、电子音像、房产中介、各种修理部、五金水暖、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旅馆、旅行社、奶站、游戏厅、咖啡厅、茶楼酒吧、传真打印、蔬菜水果、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彩票销售、化妆洗涤、水产品、渔具店、小饭馆、农机具、物流寄递网点、售车洗车行、车辆装潢、环卫室、宠物店、干洗店等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六)营业时间、店内布局无法满足日常卷烟消费需求的场所,如早餐店、米粉店、小吃店、冷饮店、啤酒店等;

  (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商业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八)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各级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以及政府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本条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以学龄前儿童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依法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本条中的"中小学校周围50米范围以内"和"幼儿园周围30米范围以内"是指自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中央为中心向外延伸相应长度的区域,此长度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路径最短的原则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如经营场所不在特殊管控单元内,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之情形,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受本规划零售点间距和数量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为准)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商场、超市; 

  (二)驻军部队、监狱、戒毒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设置的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

  (四)残疾人、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以及炎陵县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特定区域或特定对象从事卷烟经营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本规划第十一条所列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不低于""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炎陵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2018年12月4日起实施的《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YLDR-2018-01017)废止后,本规划开始施行。国家、省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