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1-06563
发文日期:2021-03-04
成文日期:2021-03-04
文号:炎卫字〔2021〕3号
有效期至:2026-03-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3-04 10:54YLDR-2021-18001
炎卫字〔2021〕3号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通知
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杜绝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县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供水单位要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明确专人负责生活饮用水的日常性卫生管理。各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必须申请预防性卫生监督,经预防性卫生审查后方可开工。工程结束后,经竣工验收合格,饮用水经卫生检验合格,方可供水。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定期接受水质监测。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两次,清洗消毒后水质经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做到依法持证经营
各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延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变更。卫生许可条件不达标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积极整改到位,做到依法持证经营;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积极整改到位,做到依法持证经营。
三、供管水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的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每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健康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四、饮水消毒严格落实到位
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落实好饮用水消毒。二次供水水箱设计不得超过48小时用水量,池水水质消毒剂余量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时,应启用消毒设施。在使用消毒剂进行水质消毒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投放,不得投加不足或过量,做到规范使用消毒剂,并做好投放记录。
五、做好水质自检工作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开展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日常性自检工作,并做好自检记录。二次供水单位每日必须定时掌握水质消毒剂余量项目,并做好记录。供水单位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涉水产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和卫生检验报告单
各供水单位在购置涉水产品(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阻垢剂、消毒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时,要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该批次产品的卫生检验报告单。
七、提升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各供水单位要制定《突发性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努力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集中式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以及水源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县政府、水利、环保、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发现异常情况时,二次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炎陵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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