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2-00864
发文日期:2022-03-03
成文日期:2022-03-03
文号:炎生环委办〔2022〕2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炎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炎陵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炎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3-03 15:32炎生环委办〔2022〕2号
炎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炎陵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供水中心: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炎陵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炎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炎陵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方案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部署,根据《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排查饮用水源安全隐患,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为目的,依据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工作方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绿色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提升我县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切实保障我县水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巡视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巡查范围
(一)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
(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
四、巡查内容
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月一巡查,每季度一次全面巡查。巡查采用步巡、车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五、工作措施
(一)组建巡查队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县供水中心、霞阳镇、沔渡镇、鹿原镇、十都镇、水口镇、中村瑶族自治乡、垄溪乡、策源乡、下村乡、船形乡等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巡查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将分管领导、联系人报县生环委办公室(联系电话22542886);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内容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状况,记录内容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
(二)及时报告处理。巡查组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按职责报相应职能单位,严厉查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部门报告,每件违法行为处理到位后,要有整治前后对比影像资料、整治执法记录、整治工作小结等资料。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三)强化信息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方式,宣传报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情况,在政府网站上每月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公众参与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附件:
1.炎陵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2.炎陵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台账
附件1
炎陵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范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个、乡镇级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个、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6个。
第三条 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二)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八)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标牌、隔离网、宣传牌等基础设施;
(九)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供水中心和霞阳镇按要求每月组织巡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自乡镇每月巡查。市生态环境炎陵分局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季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巡查采用步巡方式。
第六条 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基本上要确保每个月巡查一次,全年全覆盖。
第七条 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内容包括时间、范围、内容、巡查人员等内容,记录内容重点要突出发现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
第八条 巡查组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制止不了的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附件2
炎陵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台账
保护区名称 | 巡查日期 | 巡查人员 | 发现问题 | 通报、交办情况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