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3-01722
发文日期:2023-04-28
成文日期:2023-04-28
文号:炎发改发〔2023〕13号
有效期至:2028-04-28
统一登记号:YLDR-2023-020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炎陵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28 16:55YLDR-2023-02001
炎发改发〔2023〕13号
炎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炎陵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湖南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等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多方征求意见、炎陵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项目及标准:污水处理费按自来水用水结构和分类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由0.38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中行政事业用水由0.38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0.45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经营用水由0.6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由0.72元/立方米调整为1.7元/立方米。乡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执行。
二、征收范围:炎陵县城区(含霞阳镇)用户。
三、征收方式:实行随水征收。
四、执行时间:自从2023年5月1日起抄表见量执行。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第二次抄表方可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向社会公告新收费标准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炎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