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3-02388
发文日期:2023-06-13
成文日期:2023-06-13
文号:炎消安〔2023〕5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开展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6-13 17:24炎消安〔2023〕5 号
炎陵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开展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措施的通知》和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授权、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全面推进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授权、委托执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管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规定》,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发挥牵头作用,县各司法局和各乡镇要积极配合,根据我县乡镇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委托乡镇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详见附件)的内容,认真做好本县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监管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推动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依规推进,于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委托乡镇执法的相关工作,并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委托下放事项清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政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依法执法,履行职责。乡镇委托行政处罚方面:推动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处罚权,明确行使行政处罚的承接机构和执法事项清单,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行政处罚。乡镇委托行政许可方面:将居民自建房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部分消防行政许可进行委托,并确保有不少于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委托行政许可。相关依据及适用法律文书方面:各乡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省市行政程序规定、行政行为公示规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委托行政执法,所使用文书应采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规定格式。
三、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基层乡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每名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10天的消防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县司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乡镇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适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附件:
1. 委托乡镇执法事项清单
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炎陵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