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5-05284 发文日期:2025-09-26 成文日期: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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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转发《湖南省网信领域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2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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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网信办

关于转发《湖南省网信领域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炎陵县网信办关于转发《湖南省网信领域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文件进行公示。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条件处理结果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管理责任,不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未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未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4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5网络运营者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6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违法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7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8网络运营者未做好用户发布的信息管理,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及时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未能防止有害信息扩散《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9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其用户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的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10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拒不配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11开展数据处理未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12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权利《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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