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炎陵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1 09:39来源:炎陵县畜牧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炎陵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炎政办发〔2016〕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炎陵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6-2020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炎陵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16-2020年)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2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的综合治理方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确保全县养殖业、社会、生态环境平衡协调持续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划分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按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进行规划布局。
  (一) 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 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禁养区和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总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 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1.炎陵县县城规划区及周围500米以内的区域,建制镇、农村小集镇、农民集居点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神农谷国家森林公园、炎帝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自来水取水口以及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水库周围1000米范围内区域。
  4.河漠水、斜濑水、沔水及东风河两侧各500米范围。
  5.规划的工业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县域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
  1.城镇规划禁养区以及乡镇居民住宅区、文化教育和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范围区域。 
  2.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县域主干道两侧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河漠水、斜濑水、沔水及东风河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地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非饮用水源水库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在适养区按规划要求,经审批同意后,可进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但应同步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达到污染物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的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分期分批逐步退出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其废弃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对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或转迁。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对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其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规划,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实际,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禁、限、适养区划分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对禁、限养殖区内养殖场建立登记台帐,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原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退出或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六)县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环保、畜牧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适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畜牧、农村能源部门要将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有机结合,积极指导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养猪场做好沼气工程,完善防疫、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二)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协调环保、畜牧、规划、国土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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