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听证会听证报告
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
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进一步优化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炎陵县烟草专卖局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调研炎陵县人口数量、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变动的情况上,决定依法对2011年颁布实施的《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细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细则。为集思广益,确保《规划(调整)》方案合法、合理和便于操作,炎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炎陵县烟草专卖局联合组织了本次《规划(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草案
二、制定《规划(调整)》草案及举行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三、听证代表组成情况
(一)社会公众代表8人,其中,持证经营户代表4人、消费者代表2人、有办证意向代表2人。
(二)社会公信力代表6人,由机关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律师、教师代表组成。
(三)烟草协会代表4人。
(三)听证员2人,由炎陵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监督股股长黄立新及炎陵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监督股科员朱炎炳同志担任。
四、实施过程
(一)2014年9月25日,炎陵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炎陵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听证会工作方案。
(二)2014年10月8日,炎陵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炎陵县烟草专卖局在炎陵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并在部分人流密集地区张贴了纸质听证公告,公布听证会的相关信息。
(三)2014年10月20日,炎陵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炎陵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听证会工作方案,结合听证会报名情况,确定了18听证代表,其中公信力代表6名,烟草协会代表4名,公众代表8名(含2名需求办证个体)。
(四)2014年11月4日,炎陵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炎陵县烟草专卖局将《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草案及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各代表。
(五)2014年11月14日,听证会在炎陵县烟草专卖局四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8人、听证员2人,实到会代表18人,听证代表组成符合法律规定。听证会由炎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利勇同志主持,炎陵县烟草专卖局2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
听证会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进行,按照"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听证员宣读《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草案,并就调整《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具体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参加听证的代表依次陈述,听证员对代表们的发问当场予以答复"的顺序进行。
参加听证的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由两位记录员全程记录,听证会完后当场交由各代代表核对、签字。
五、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普遍认为制定《炎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很有必要,符合炎陵县县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同时,对《规划》的形式及内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共提出意见建议十五条,涉及《规划》形式及内容的有十二条,经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第六条第二款间距的确定,代表建议将此款单独作为一条,放在第四条后面进行规定。
(二)关于《规划》中第十一条(一)、(二)、(三)项规定很好,确保了炎陵的发展和消费者健康,建议烟草部门加强宣传。
(三)关于"零售点间距"的设置。《规划》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场所设在县、镇中、小学校内,或距离学生日常出入校门最短可行进距离在50米范围以内的,设在行政乡、村30米范围以内的,不予许可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已办证零售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建议在学校内经营的应停止卷烟经营,设在行政乡、村30米范围以内的,应加中、小学校,测量方式也应要明确。
(四)关于第十三条第(一)没有资金的要求,代表认为要有资金的要求,要考虑到经营能力。
(五)关于农村可办证数量的问题。《规划》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自然行政村零售点,按照行政村设置及居民人口数3.5‰的比例,一个村设置零售点一般不超过3个。"从满足农村消费需求的角度考虑,建议适当增加农村圩镇办证数量。
(六)关于特殊群体经营户的保护问题。《规划》第九条中关于"具有炎陵县户籍并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特殊主体,由发证机关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议实施机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保障这一部分特殊群体的权益。
六、对于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一)、关于代表建议就间距的确定单独设定一条的问题。我们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将间距确定的规定单独设定一条,放在第四条后面。
(二)关于《规划》中部分条款的法律依据。首先,关于"零售许可证的数量要控制总量"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符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的实际情况。"2014年以后并在本次规划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度县烟草专卖局将根据炎陵县人口数量等因素实施动态5%调整,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逐步达到合理布局控制标准数量。
(三)关于"零售点间距"的设置。我们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分别对《规划》第七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距离进行了重新调整,第七条零售点位于城区商业街道、商业区、旅游景区、车站广场、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主要干道两旁的店面,零售点间距调整为一般不少于20米;零售点位于一般路段,人流量较小的,零售点间距调整为一般不少于50米;第八条综合商贸市场内零售点的距离调整为不得少于15米;对于经营场所距离学校的可行进距离,考虑到城乡在规模上的差别,我们将第九条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分两种情况进行调整,经营场所设在中小学校内,或距离校门口的可行进距离,县城、镇调整为50米以内,行政乡、村调整为30米以内。
(四)关于同时申请均符合办证条件的。我们充分考虑代表意见,在《规划》里明确要求按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递交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审核发放,具体根据县烟草专卖局登记台账的记录时间为准。同时,县烟草专卖局也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于滥用职权、不按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县烟草专卖局将根据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关于公布具体可办证数量、落实公众知情权的问题。县烟草专卖局采纳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将在《规划》正式公布实施后,及时将具体可办证数量在办证场所公示栏进行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六)关于农村可办证数量的问题。一个村设置零售点一般不超过3个,这是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目前炎陵县行政村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的,具体可办证数量县烟草专卖局会根据炎陵县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切实满足广大农村消费者的需求。
(七)关于特殊群体经营户的保护问题。根据听证代表意见,在修订完善《规划》时,我们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第十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只要经审核符合照顾条件的特殊群体,可以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在具体的办证过程中,县烟草专卖局也将为特殊群体实行支持、帮助特殊群体再就业。
根据代表意见及建议的采纳情况,我们对《规划》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修改稿。
另外,部分听证代表对《规划》草案提出了一些关注问题,听证员在听证会上代表县烟草专卖局听证员一一作了解答,听证代表均表示理解和满意。
特此报告。
炎陵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炎陵县烟草专卖局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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