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0-05556
发文日期:2020-12-04
成文日期:2020-12-0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局交办2020年省级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06号)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2-04 11:31在国家2020年下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炎陵县根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根华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根华米粉
生产日期:2020-08-06
生产者名称:炎陵县根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地址:湖南省株洲炎陵霞阳镇天平村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9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自核查处置系统接受了2020年8月1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炎陵县根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根华米粉进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任务,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当日派遣执法人员赶往生产厂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派专业人员配合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提出了整改建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据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1890公斤,销售1890公斤,召回不合格产品500kg。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020年9月1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12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7398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173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查找了问题原因并做出了如下整改:
1、查找原因:对产品、产品原材料进行抽样并送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
2、抓好产品生产质量关和原材料的采购关,严格执行查验制度。
3、加强培训学习,搞好出厂前的出厂检验,合格一批,出厂一批,确保产品合格才出厂。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