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3-03476 发文日期:2023-09-05 成文日期:2023-09-0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第2号)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05 09:51
分享到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第2号)


  由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鲁H559Z9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ST06挂)运载冷冻肉类货车的货主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一案,2023年5月5日我局在《湖南日报》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被扣押的货物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拍卖。2023年6月13日,我局在《湖南日报》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领取,公告告知上述涉案货物的物主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我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限内,涉案货物的物主未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3年9月4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上述货物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肉类食品物主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炎市监无主物处字〔2023〕2号)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炎市监无主物处字〔2023〕2号


  2023年4月18日,本局接到炎陵县公安局机关移送车牌号码为鲁H559Z9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ST06挂)运载冷冻肉类1190箱,总重量21.301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车冷冻肉类无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该车冷冻肉货主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食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当日本局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批冷冻肉是2023年4月18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一个冷库由货主装车后,委托鲁H559Z9、鲁DST06挂冷藏车货车司机运输往长沙方向开。在途经炎陵县中村服务区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及炎陵县公安局红星桥派出所查获并移送本局。鲁H559Z9、鲁DST06挂货车司机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2023年5月5日在《湖南日报》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依法对该批冷冻肉抽样送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为“符合GB 2762-2017的要求”,报炎陵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并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299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6月13日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物的物主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本案中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肉类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类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29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炎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投诉电话:

0731-26226271(县法制办),

0731-26222266(本局监察室)。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