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3-03862 发文日期:2023-09-28 成文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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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当处字〔2023〕3号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9-28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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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当处字〔2023〕3号


  当事人:  炎陵县巴蜀石锅鱼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225MA4LQWUQ6H  

  住所(住址):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中团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沈*平  

  身份证号码:  430224********3925 

  联系电话:156****8802

  执法人员:陈月华     执法证号: 18020530059

  执法人员:段新奎     执法证号: 18020530054

  你(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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