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3-04313 发文日期:2023-05-21 成文日期:2023-10-1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行处字〔2023〕第75号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5-21 09:00
分享到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行处字〔2023〕第75号


  当事人:炎陵县柒觅咖啡茶饮旗舰店(以下简称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QFW7M12;

  经营场所:炎陵县霞阳镇霞阳大道;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徐某某,身份证号码:430225*******3016;

  联系电话:182****5185。


  2023年4月19日,我局霞阳二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柒觅咖啡茶饮旗舰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我局领导决定,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未通过纸质方式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2022年7月14日已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至案发时仍未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2023年4月21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未通过纸质方式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的基本事实;

  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霞阳二所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标记为经营异常。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炎市监听告字〔2023〕7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对本案证据未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公示或者报送2021年度年度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规定予以综合考虑,现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以下银行(2选1)(收款人:炎陵县财政局,①开户行:农商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②开户行:农行炎陵县支行,账号:1812890104000503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