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1-04662
发文日期:2021-08-26
成文日期:2021-08-2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行处字〔2021〕40号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8-26 08:46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行处字〔2021〕40号
当事人:胡**(以下简称当事人),系炎陵县星河数码通讯叁店的经营者,男,4*岁,汉族,联系方式:13*******36;身份证号码:430*********17;经营场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金汇大楼)。
经查证: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炎陵县星河数码通讯叁店(经营者:胡海斌)正在的销售移动电源(规格型号:UY76 10000mAh,生产日期:2020年4月,生产单位:东莞优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检,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E2021-J466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1项检验结果不符合GB/T35590-2017标准,依据《2021湖南省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收到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出的检验报告(No:E2021-J46606)。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
抽检的移动电源进价为108元/台,售价为158元/台。共抽检6台移动电源,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将剩余3台移动电源座赠品送给客户。
总货值为为9*108=972元整,违法所得为6*50=300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胡**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的自然人身份;
2、炎陵县星河数码通讯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胡海斌系炎陵县星河数码通讯叁店的经营者身份;
3、胡**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胡**对检验报告(No:E2021-J46606)的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4、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出具的检验报告(No:E2021-J46606)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证明了胡**销售的移动电源(规格型号:UY76 10000mAh,生产日期:2020年4月,生产单位:东莞优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移动电源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一般不合格的;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一般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2、罚款人民币97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炎陵县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