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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市监行处字〔2021〕20号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7-0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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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市监行处字〔2021〕20号


  当事人:炎陵县和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坎坪路和一大酒店7号,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LKQJG5J;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91430225MALKQJG5J;法定代表人:田兴俊。

  2021年4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和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和一丽程酒店进行"茶祖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检查时,在该酒店二楼和润早餐厅进门左转的食品加工操作台上发现1瓶正在使用美乐牌富顺香辣酱,瓶盖上生产日期处有黑色墨迹覆盖,但仍能辨识(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5日,保质期为18个月,截止检查当天已过期338天);在该酒店和润早餐厅右侧原材料储存室发现8瓶已过期的美乐牌富顺香辣酱,瓶盖上生产日期处有黑色墨迹覆盖,但仍能辨识(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5日,保质期为18个月,其中4瓶已用完,截止检查当天已过期338天)和1包已过期的穗城面包糠(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检查当天已过期160天);美乐牌富顺香辣酱用于制作凉拌菜,穗城面包糠用于煎炸红薯饼(早餐是包含在住宿费里的自助早餐),因为无相关记录,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酒店采取强制措施,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炎市监执强制字〔2021〕20号)、财务清单书(炎市监执财清字〔2021〕20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炎陵县和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炎陵县和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食品依法取得了许可;

  2、炎陵县和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田兴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情况;以及二楼和润阁早餐厅主厨张爱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我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和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相片,执法执勤记录仪全程拍摄记录了现场检查过程,证明了该公司经营的和奕酒店二楼和润阁早餐厅食材加工操作台,原材料储存室的状况,以及使用了美乐牌富顺香辣酱、穗城面包糠的情况;

  4、我局下达的强制措施决定书(炎市监执强制字〔2021〕20号)、财务清单书(炎市监执财清字〔2021〕2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

  5、授权委托人段**接受询问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二楼和润阁餐厅主厨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该公司所经营的和一丽程酒店二楼和润阁早餐厅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整改措施:1、对公司酒店餐饮的所有食材、调料进行了全面清查,2、对公司酒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将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严格加强收验环节管理,每月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查验,以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经核实,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章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规定中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

  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如下处罚:

  1、没收已过期的美乐牌富顺香辣酱和穗城面包糠;

  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炎陵县财政专用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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