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4-05316
发文日期:2024-12-02
成文日期:2024-12-0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度第7期)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2-02 10:02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度第7期)
2024年第二季度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9批次食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炎陵县阿勇蔬菜批发行销售的小米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炎陵县阿勇蔬菜批发行销售经检验检测镉(以Cd计)、毒死蜱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炎陵县阿勇蔬菜批发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处字〔2024〕192号。
二、炎陵县边贸市场科锋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辣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炎陵县边贸市场科锋蔬菜批发店销售经检验检测镉(以Cd计)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炎陵县边贸市场科锋蔬菜批发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处字〔2024〕193号。
三、炎陵县新粤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泥姜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炎陵县新粤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经检验检测噻虫胺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炎陵县新粤客隆购物广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处字〔2024〕194号。
四、炎陵县水口镇福多多超市销售的小红椒、长豆角(豇豆)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长豆角(豇豆)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红椒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炎陵县水口镇福多多超市销售经检验检测倍硫磷超标的长豆角(豇豆)及镉(以Cd计)超标的小红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炎陵县水口镇福多多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处字〔2024〕179号。
五、炎陵县阳轩海鲜批发店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炎陵县阳轩海鲜批发店销售经检验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炎陵县阳轩海鲜批发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处字〔2024〕207号。
六、炎陵县圣鸿鱼摊销售的草鱼、鲤鱼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草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鲤鱼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炎陵县圣鸿鱼摊销售恩诺沙星项目超标的草鱼及恩诺沙星项目、氧氟沙星项目超标的鲤鱼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炎陵县圣鸿鱼摊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处字〔2024〕208号。
七、炎陵县李佩鲜鱼批发零售店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炎陵县李佩鲜鱼批发零售店销售经检验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超标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炎陵县李佩鲜鱼批发零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处字〔2024〕209号。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