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12500/2025-00587 发文日期:2025-02-18 成文日期: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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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度第9期)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1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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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度第9期)


  2024年第三、四季度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有2批次食品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炎陵县垄溪乡垄溪村单位食堂经营的红辣椒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该食堂经营经检验检测噻虫胺超标青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行处字〔2025〕第02号。

  二、湖南福来喜鹅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风干鹅(腌腊肉制品)

  (一)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理处理情况:湖南福来喜鹅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检验检测过氧化值超标风干鹅(腌腊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炎市监行处字〔2025〕第07号。



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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