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民政局惠民惠农政策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6-1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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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政策主管部门 | 政策项目 名称 | 政策优惠 对象 | 政策优惠标准 | 申报流程 | 发放频次 | 发放对间 | 文件依据 | 备注 |
| 1 | 炎陵县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乡低保对象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金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申请(申请人)→受理、调查、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株洲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株民发〔2021〕34号)、《炎陵县民政局 炎陵县财政局 炎陵县乡村振兴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的通知》(炎民发〔2022〕15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2 | 炎陵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特困人员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按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设定。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780元/月,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600元/月(7200元/年)。 | 申请(申请人)→受理、调查、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株洲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株民发〔2021〕35号)、《炎陵县民政局 炎陵县财政局 炎陵县乡村振兴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基准线的通知》(炎民发〔2022〕15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3 | 炎陵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或供养服务机构 | 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对照料服务人或供养服务机构发放照料护理费。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中患精神病、传染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其照料护理标准上浮20%。 | 申请(申请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株洲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株民发〔2021〕35号)、《炎陵县民政局关于明确2020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炎民发〔2020〕5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4 | 炎陵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为特困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相关人员或供养服务机构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申请(举办丧事的人或机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不定期 | 月底前 | 《株洲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株民发〔2021〕35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5 | 炎陵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金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家庭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县当地低保标准的6倍,年累计家庭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县低保标准的12倍;对已给予年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上限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县民政局按照家庭救助金额不超过当月低保的10倍标准给予救助,极少数特别突出困难的,县政府将通过“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 申请(申请人)→入户调查、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炎民发〔2018〕31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6 | 炎陵县民政局 | 精简退职 人员补贴 |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 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 | 申请(申请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7 | 炎陵县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 | 我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仅限炎陵县户籍的居民,且必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低保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三至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申请(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也可由村居委会等代为办理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县残联)→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县财政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炎民发[2020]19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8 | 炎陵县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户籍在本县,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不含百岁老人) | 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 申请(本人或亲属)→审核(各村(社区)、各乡镇(场))→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县财政局) | 每季度第一个月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 | 关于印发《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提标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炎民发[2018]8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9 | 炎陵县民政局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年满65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40元 | 申请(本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乡镇(场))→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县财政局) | 一年 | 12月底前 | 《炎陵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意见》(炎政办发[2014]59)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0 | 炎陵县民政局 | 百岁老人长寿津补贴 | 户籍在本县,100周岁及以上老人。 | 每人每月500元 | 申请(本人或亲属)→审核(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乡镇(场))→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县财政局) | 半年 | 6月底前 |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通知》(炎办〔2010〕45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1 | 炎陵县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每人每月1086元 | 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审核(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乡镇(场))→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县财政局) | 每季度第一个月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11〕47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2 | 炎陵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950元/月,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75元/月。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 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审核(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乡镇(场))→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县财政局)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 | 湖南省民政厅 高级人民法院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9〕28号)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
| 13 | 炎陵县民政局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补贴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 10000万/人/年 | 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审核(各村(社区)居委会、各乡镇(场))→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县财政局) | 每季度第一个月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通知(湘民函〔2019〕26) | 已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