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驾驶报废、拼装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案件的公告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9-13 09:54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对驾驶报废、拼装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案件的公告
2022年7月26日,我大队已对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驾驶报废、拼装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案件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内容通过邮寄、电话、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现仍有2位违法驾驶人未到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当事人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理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予以公告。
请此2位驾驶人在公告期(七日)内到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如果公告期届满仍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或给予其它处罚。
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9月8日
附件:
| 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报废、拼装车辆未处理案件公告告知明细表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编号 | 当事人 | 号牌号码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址 | 处 理情况 |
| 1 | 驾驶报废或拼装车辆 | 43022519721113**** | 张*发 | 湘B9**9C | 2022-01-26 15:21:00 | 国道106线1918公里凌云桥路段 | 未处理 |
| 2 | 驾驶报废或拼装车辆 | 43020319510917**** | 杨*华 | 湘B2**87 | 2021-08-26 20:24:29 | 国道106线1921公里100米 | 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