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炎交处罚〔2023〕13号
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4-26 16:27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炎交处罚〔2023〕13号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罗**,男, 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4********3314,联系电话 :180****2838,住址:湖南省茶陵县平水镇把集村,职业:无,工作单 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 对你(单位)涉嫌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 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 开展调查取 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 罗**驾驶湘 KG2976 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其行为违 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主要证据有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 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卸载后照片、卸载后检测报告单、卸载前 检测报告单、车尾照片、车侧、车头照片、执法人员和司机、道路运输证、 司机职业资格证上述证据经过 罗* * 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 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 书》( 湘炎交罚告〔2023〕13 号 ),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 / 权 利。你(单位) 提出了陈述、 申辩意见(分以下情况说明,①既陈述申辩,又申请听证的;②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的;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④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但申请了听证的。如果有陈述申辩的,应当 说明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复核情况、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如果有听证的,应当对听证情况特别是当事人在听证中陈述的理由、举 证、质证等以及采纳情况进行说明,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九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
参考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路管理 篇中关于 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 辆在公路上行驶 的处罚基准,你(单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 十的 ,属于 严重 ,应当 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于 2023 年 04 月 19 日 前 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 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规 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炎陵县财政局, 账号 82061180002411080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 法院 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炎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