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10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0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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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10号

  被处罚人(机构):炎陵县长龙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NG06X0R

  联系电话:135****5308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炎陵县长龙水电站蓄水发电,未保证长龙大坝正常下泄生态流量,存在人为限流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炎陵县长龙水电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蓄水发电,未保证长龙大坝正常下泄生态流量,存在人为限流行为的事实。

  3、相关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炎陵县长龙水电站蓄水发电,未保证长龙大坝正常下泄生态流量,存在人为限流行为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炎陵县长龙水电站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疏通电站的生态放流孔,并保证该孔的水流量;

  2. 罚款壹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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