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07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07 16:53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07号
被处罚人(机构):炎陵县龙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7449258X0
联系电话:130****2759
住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龙渣村**组
经依法查明:炎陵县龙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龙沣电站)生态放流孔堵塞,未正常生态放流。该行为的存在说明电站未按照生态放流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管理。考虑到该电站在发现该行为后能够及时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另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多,水位较高,有部分河水漫过大坝流向下游,该行为对下游生态水环境影响较小,故认定电站该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龙沣电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炎陵县龙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态放流孔堵塞,未正常生态放流的事实。
3、相关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炎陵县龙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存在生态放流孔堵塞,未正常生态放流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炎陵县龙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疏通电站的生态放流孔,并保证该孔的水流量;
2. 罚款壹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