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04号

信息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2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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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04号

  被处罚人(机构):炎陵县飞翔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92357****  

  联系电话:136****8003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策源乡**村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炎陵县飞翔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打鸟坳水电站),生态放流孔被堵塞,孔内无水流出。2023年6月1日我局电管站、水政监察大队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查实打鸟坳水电站的生态放流孔被堵死。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炎陵县飞翔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照片两份,第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事实;第二份证明当事人主动疏通该生态放流孔,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炎陵县飞翔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炎陵县飞翔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疏通打鸟坳水电站的生态放流孔,并保证该孔的水流量;

  2. 罚款贰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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