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11号
信息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7-12 12:26株环罚字〔2023〕炎-1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悦凯森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5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3256******
经营地址:炎陵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0日9时06分至11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刨花板生产线在正常生产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物料转运、过筛、压板、设施卸料口等环节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公司空坪、车间地面、车间屋顶等场所蓄积大量粉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根据湖南绿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炎陵县悦凯森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具体内容,2023年4月10日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是炎陵县悦凯森工有限责任公司;
2.你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辛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调查询问、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明你公司刨花板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
4.其他相关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7月3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1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项裁量表13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